申请人: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264049号“雀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艺术化文字,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并未改变汉字的正常写法,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推广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2、申请商标喻意;
3、百度百科关于“雀榕”的解释;
4、类似商标档案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雀榕”构成,其写法为不规范写法,该类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