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天马佳明经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216620号“欢喜”商标近似。(见第1438/145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明杰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407509号“老喜欢”商标近似。(见第1304/131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杨秋艳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3322808号“橲欢”商标近似。(见第1711/172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肖亮桐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57417号“好喜欢”商标近似。(见第930/94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181975号“欢囍”商标近似。(见第1321/133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肖亮桐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57415号“好喜欢”商标近似。(见第951/96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环球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340493号“LIKE”商标(中文译为“喜欢”)近似。(见第1410/1422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