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苏州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730036号“HOPE;浩波”商标近似。(见第1158/117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1348260号“新希望”商标近似。(见第1608/162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辉县市希望能动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8692813号“希望学能”商标近似。(见第1734/1746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