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市妙康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301226号“食相依 LIKEFOOD”商标近似。(见第1389/140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07271号“ILIKE”商标近似。(见第805/81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山市亿家祥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376006号“力客”商标近似。(见第1458/147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祝你健康医药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202736号“丽刻”商标近似。(见第1292/130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祝你健康医药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096021号“丽刻”商标近似。(见第1370/138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文设(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864733号“力克”商标近似。(见第1181/1193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