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株式会社璞欧丽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435182号“PUREBIO SUN”商标近似。(见第1673/168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株式会社璞欧丽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431361号“PUREBIO SUN”商标近似。(见第1673/168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BIOSUN GMBH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818793号“BIOSUN”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比奥森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368457号“BIOSUN”商标近似。(见第1421/143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刘美花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2763107号“BIO.SAN”商标近似。(见第169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麦陀格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6509732号“BIO:SUB”商标近似。(见第1660/167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侯树森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493019号“BIOSUB”商标近似。(见第1685/169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程锦绣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185147号“BIOSUO”商标近似。(见第1496/1508期《商标公告》)
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还申请了“QKH”“JKH”“OKH”等530多件商标,此短期内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