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霈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2094873号“VVSR SKIN REPAIR”商标近似。(见第1629/164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美格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177118号“BERTEE GOLDEN SKIN REPAIR CENTER 博肽 金典 修复中心 亚健康皮肤”商标近似。(见第1528/154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谢碧波420802198305090037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587378号“医美轩 亚健康皮肤 修复中心 SKIN REPAIR CENTER”商标近似。(见第1451/1463期《商标公告》)
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还申请了“QKH”“JKH”“OKH”等530多件商标,此短期内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识可译为“皮肤修理”,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