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株式会社璞欧丽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8435213号“PUREBIO SUN”商标近似。(见第1673/168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重庆市北川电器厂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146991号“BIHOSUN”商标近似。(见第1246/125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青岛博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378057号“博旭 BROSUN”商标近似。(见第1492/150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浙江博圣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457563号“BIOSAN”商标近似。(见第1488/150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程锦绣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187060号“BIOSUO”商标近似。(见第1484/1496期《商标公告》)
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还申请了“QKH”“JKH”“OKH”等530多件商标,此短期内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