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小平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小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7期《商标公告》第86203637号“星际外星人音乐现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外星人”“外星人 ALIENERGY及图”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及“外星人”品牌所获部分荣誉、外星人品牌新闻及媒体报道;异议人外星人电解质水广告投放合同及结案报告及照片、外星人品牌-广宣费专项审核报告、品牌行业排名情况;电商平台关键词“外星人电解质水”商品搜索页面;元气森林八大产品图、元气森林介绍、“元气森林音乐节”官方微博宣发;相关裁定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是诚实且善意的,并未抄袭摹仿任何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具有任何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经答辩人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等。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及图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际外星人音乐现场”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258330号“外星人”、第49332237号“外星人ALIENERG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外星人”,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6203637号“星际外星人音乐现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