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宝尼亚 85884548

阅读:122385 2026-08-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凯西制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洛阳宝尼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瑞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凯西制药公司对被异议人洛阳宝尼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洛阳宝尼亚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2期《商标公告》第85884548号“宝尼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凯西制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洛阳宝尼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瑞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凯西制药公司对被异议人洛阳宝尼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洛阳宝尼亚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2期《商标公告》第85884548号“宝尼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宝丽亚”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人一贯具有抄袭异议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被异议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且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等。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官方网站上的相关介绍、中国网络媒体关于异议人“宝丽亚”药品的介绍;2013-2025年异议人开具给中国经销商的关于“宝丽亚/CLENIL”药品的发票、2021-2025 年异议人“宝丽亚/CLENIL”药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被异议人名下商标的列表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申请基于答辩人的企业商号和商标布局目的,不存在恶意抄袭、傍名牌行为;2.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公众不会混淆等。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人营业执照、被异议人申请信息、宣传销售渠道说明、店铺截图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尼亚”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氨基酸;医用胶原蛋白;中药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42481号“宝丽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物;医药制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884548号“宝尼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宝尼亚 858845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9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