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LOOLOYOGA 85674302

阅读:143305 2026-08-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嘉雯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嘉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2期《商标公告》第85674302号“ALOOLOYOG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

  异议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嘉雯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嘉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2期《商标公告》第85674302号“ALOOLOYOG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ALO GODDESS”“ALO”“ALO YOGA”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三方媒体关于异议人及其品牌介绍、异议人官网关于部分产品和服务介绍;国内外在线购物网站对异议人“alo”/“ALOYOGA”部分产品照、明星宣传报道、百度百科关于“AloYoga”介绍信息;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独创,未损害权利人的在先权利;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人没有抄袭、摹仿其在先知名商标等。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翻译截图、引证商标被无效申请的截图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OOLOYOGA”指定使用于第25类“紧身衣裤;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523007号“ALO”、第61614188号“ALO GODDES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文字“ALO”,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674302号“ALOOLOYOG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ALOOLOYOGA 856743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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