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群蜂铂橱 86087052

阅读:53227 2026-08-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群蜂(佛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群蜂(佛山)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6期《商标公告》第86087052号“群蜂铂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群蜂(佛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群蜂(佛山)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6期《商标公告》第86087052号“群蜂铂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柏厨”“BORCCI 柏厨家居”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字号权;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引起不良影响等。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简介、企业荣誉、异议人工业园区照片、异议人2020-2023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2020-2023宣传与推广的合同及发票、维权案例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群蜂铂橱”与异议人列举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异议人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差异明显,不享有驰名商标扩大化的保护;3.被异议商标并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4.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5.被异议人没有恶意模仿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视频截图、门店照片、产品标签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群蜂铂橱”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工作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96652号“柏厨”、第85049508号“柏厨家居 BORCC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沙发;碗柜”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6087052号“群蜂铂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群蜂铂橱 860870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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