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利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对被异议人吉利猫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8期《商标公告》第84095660A号“JELLYCA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行为,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显著,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显著性差别。异议人商标未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由被异议人独创且具有显著性,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被异议人产品的官网截图、社交媒体报道、被异议人企业信息截图、被异议人旗舰店产品图片、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微信公众号文章报道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LLYCA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挤奶机;动物剪毛机;起盐机;遛马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0208号、第38219297号“CAT”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63433099号“CAT POWER”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机锯(机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挤奶机;动物剪毛机;起盐机;木材加工机;造纸机;卫生巾生产设备;工业用喷墨打印机;纺织工业用机器;染色机;制茶机械;烟草加工机;制革机;缝合机;自行车组装机械;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雕刻机;电池机械;制绳机;草垫机;制搪瓷机械;制灯泡机械;包装机;煤球机;洗衣机;塑料加工机器;玻璃加工机;化肥制造设备;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铸铁机;石油开采、石油精炼工业用机器设备;挖掘机;起重机;压印机;铸造机械;汽轮机;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风力发电设备;回形针机;制纽扣机;工业机器人;拉线机;电子工业设备;光学冷加工设备;电解制气机;涂漆机;交流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引擎;离心机;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压缩机(机器);液压油缸(机器部件);机器轴;轴承(机器部件);机器传动带;电焊机;压滤机;电动卷门机;电镀机”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外观近似,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遛马机;自动售票机”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挖掘机”商品上的“CAT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遛马机;自动售票机”等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产品分属不同行业,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异议人字号权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未就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陈述具体异议理由,也未提交相关事实依据,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或其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的标志。异议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因此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095660A号“JELLYCAT”商标在“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挤奶机;动物剪毛机;起盐机;木材加工机;造纸机;卫生巾生产设备;工业用喷墨打印机;纺织工业用机器;染色机;制茶机械;烟草加工机;制革机;缝合机;自行车组装机械;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雕刻机;电池机械;制绳机;草垫机;制搪瓷机械;制灯泡机械;包装机;煤球机;洗衣机;塑料加工机器;玻璃加工机;化肥制造设备;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铸铁机;石油开采、石油精炼工业用机器设备;挖掘机;起重机;压印机;铸造机械;汽轮机;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风力发电设备;回形针机;制纽扣机;工业机器人;拉线机;电子工业设备;光学冷加工设备;电解制气机;涂漆机;交流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引擎;离心机;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压缩机(机器);液压油缸(机器部件);机器轴;轴承(机器部件);机器传动带;电焊机;压滤机;电动卷门机;电镀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