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鑫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鑫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3期《商标公告》第85310567A号“小白象海鲜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人具有批量摹仿异议人“白象”商标的主观恶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是一种有损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异议人“白象”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应予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字号权。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白象”商标所获荣誉证书打印件;异议人企业所获荣誉证明打印件;异议人“白象”商标产品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广告播出证明打印件;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关于异议人的“白象”产品部分年度全国同行业排名证明打印件;异议人部分年度全系列方便面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异议人部分年度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打印件;在先类似的胜诉裁定书打印件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申请商标是善意的,是出自真实的使用意图,并非恶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不带有欺骗性,不易造成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不会使异议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白象海鲜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2364号、第67633623号“小白象”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面;挂面;锅巴”等商品及第43类“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22989号“鲜煮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770491号“白象及图”、第53016334号“白象优食”、第73430680号“白象”、第61458547号“白象快鲜”、第68255529号“白象粉”商标,在先申请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84588956号“白象 天下好面及图”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白象”,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查。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小白象海鲜面”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字号权。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禁止的情形是指商标标志本身显示的虚假信息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异议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人不具备申请商标的资格,且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异议人其他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310567A号“小白象海鲜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