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合创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合创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3期《商标公告》第83993505A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系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远东”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商标对比情况列表、所获荣誉,在先相关案件裁定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线识别线;电线和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汽车用电线束;摩托车电线束;汽车电线束;电池引线”。
异议人引证的第4743408号“YD及图”商标现已无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3687号“远东YD及图”,第4607101号“DY及图”,第12751388号“YDDL”,第4743407号“YD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复印机(光电、静电、热);衡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的“远东”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993505A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