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趣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趣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2期《商标公告》第85496076号“兄弟趣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一、双方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三、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综上,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一、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异议与异议人字号不近似,其注册并未损害异议人的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兄弟趣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手机维修服务;手机电池充电服务;手机充电线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863135号“日本兄弟”、第61741853号“BROTHER”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商用冷冻机器设备的修理或维护;电子机器设备的修理或维护;电话装置的修理或维护”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维修服务;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平板电脑修理;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的安装、修理和维护;智能电话的修理和维护”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BROTHER”对应的中文翻译为“兄弟”,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文字“兄弟”,且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之情形。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传真机”商品上的“BROTHE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电池充电服务;手机充电线出租;手机用电池充电器的出租;便携式充电器出租;互联网接入用电缆的安装”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属不同行业领域,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496076号“兄弟趣租”商标在“手机维修服务;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平板电脑修理;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的安装、修理和维护;智能电话的修理和维护”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