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趣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趣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2期《商标公告》第85481556号“兄弟趣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一、双方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综上,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一、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异议与异议人字号不近似,其注册并未损害异议人的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兄弟趣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智能手机数据恢复;恢复计算机数据;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606784号“日本兄弟”、第29024396号“BROTHER”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BROTHER”对应的中文翻译为“兄弟”,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文字“兄弟”,且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
异议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481556号“兄弟趣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