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KENDNO 86020539

阅读:88530 2026-08-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肯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孕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权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肯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孕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9期《商标公告》第86020539号“KENDN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

  异议人:肯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孕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权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肯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孕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9期《商标公告》第86020539号“KENDN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大量申请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人申请行为违背《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并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注册列表;百度百科对“KENZO”的介绍截图;“KENZO”香氛产品官网页面打印件;2023年1月1日异议人为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授权书打印件;2021-2024年“KENZO凯卓”化妆品产品进口至中国大陆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打印件;“KENZO凯卓”多个系列产品进行的化妆品备案信息及产品包装效果图;天猫SEPHORA丝芙兰官方旗舰店“KENZO”产品的销售页面截图;2021-2023年“KENZO凯卓”多款全新产品在丝芙兰门店设立的展台海报、柜台照片;天猫“KENZO凯卓”美妆官方旗舰店的宣传页面;新浪微博官方账号“KENZO-PARFUMS凯卓”发布的推广信息截图及链接打印件;2015-2025年报纸、互联网新闻媒体对“KENZO”香氛、护肤品产品的新闻报道截图;被异议人与杭州赫尔罗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截图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独创设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被异议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无抄袭、恶意攀附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杭州赫尔罗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国外商标注册证信息打印件;“KENDNO”护肤品照片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ENDNO”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护发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6302号、第256121号“KENZ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异议人其他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6020539号“KENDN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KENDNO 860205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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