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朗洁图及图 86280253

阅读:117597 2026-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朗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荣荣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楠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朗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荣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6期《商标公告》第86280253号“朗洁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

  异议人:广州朗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荣荣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楠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朗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荣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6期《商标公告》第86280253号“朗洁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朗洁”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等。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获得荣誉;引证商标档案;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3-2026年)商业废水、废气、废渣运营维护服务资质等级证书 (一级);2025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恶意,未损害异议人所谓的“在先权利”或“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被异议人未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朗洁图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具;电热水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44544号、第10144553号“朗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7类“静电工业设备”、第40类“废物和垃圾的回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78081号“朗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过滤设备”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

  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朗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6280253号“朗洁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朗洁图及图 862802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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