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阳光之心 87168818

阅读:23301 2026-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湖南省阳光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能 委托代理人:知佳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省阳光箱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64期《商标公告》第87168818号“阳光之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

  异议人:湖南省阳光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能

  委托代理人:知佳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省阳光箱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64期《商标公告》第87168818号“阳光之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异议人在先商号权。被异议人彭能及其关联人彭志构成恶意抢注联合体,其系列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注册秩序”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公司情况简介;湖南省人民政府网对异议人的报道;“阳光8点 SUNEIGHT”品牌在拼多多、淘宝、京东、抖音等平台销售截图;异议人所获部分荣誉;各类官方媒体、自媒体对“阳光8点”的宣传和报道截图;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答辩人注册商标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存在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异议人的任何在先权利如在先字号权等发生冲突。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光之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学生用背包;小背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8977号“阳光8点YANGGUANGBADIA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书包;背包;手提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被异议人申请了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识近似的商标,部分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情形难谓巧合。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7168818号“阳光之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阳光之心 8716881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4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