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技德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技德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7期《商标公告》第86402541号“应用方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申请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商标异议决定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财富》世界 500 强排行榜截图;“华为”“HUAWEI”在 2018-2023 年 Brand Finance 发布的《全球品牌价值 500强》中排名材料; Gartner发布的关于“华为”“HUAWEI”的报告;诺亚方舟实验室相关报道材料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经答辩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答辩人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处于品牌战略发展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带有“方舟”文字的商标列表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应用方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67312号“华为方舟”、第50104584号“方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硬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6402541号“应用方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