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亚萍
异议人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亚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61期《商标公告》第86521930号“黛芮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黛莱皙”品牌简介;快手、抖音、天猫、京东平台“黛莱皙”店铺截图;异议人及“黛莱皙”所获部分荣誉;在先异议决定书、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图片;出货单;支付记录截图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黛芮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香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81075号“黛莱皙DNLNXIR及图”、第62815666号“黛莱皙”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香精油;牙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6521930号“黛芮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