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东格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领跃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东格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领跃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61期《商标公告》第85604234号“圣柔丝宝SHENGROUSIB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文字直接暗示了其商品的品质特点,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其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3、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恶意抄袭抢注行为,属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带有引证商标图样的产品及外包装照片。2、异议人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圣丝宝B”作品登记的证书电子件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字形、设计风格、呼叫等不同,指定使用商品类别及商品不同。2、答辩人没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一、被异议商标“圣柔丝宝SHENGROUSIB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芳香精油;化妆品;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590931号“圣丝宝SHENGSIBAO 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磨镰刀石;磨刀器;金刚砂磨轮;磨刀石;磨刀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二、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圣丝宝SHENGSIBAO B及图”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圣丝宝SHENGSIBAO B及图”商标在“洗面奶;清洁制剂;芳香精油;化妆品”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
异议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604234号“圣柔丝宝SHENGROUSIB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