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OTZI及图 74611119

阅读:147999 2026-08-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扶祥恩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邦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帝兹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扶祥恩对被异议人欧帝兹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3期《商标公告》第74611119号“OTZ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

  异议人:扶祥恩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邦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帝兹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扶祥恩对被异议人欧帝兹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3期《商标公告》第74611119号“OTZ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人基于特定关系对异议人及其商标应予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的抄袭行为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是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经答辩人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标已与答辩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答辩人与异议人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等。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及品牌简介、异议人的登记信息及名称变更情况;异议人使用“OETZI3300,LLC”名称时的公司章程;异议人OETZI3300 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介绍;异议人OeTZI3300产品销售页面;异议人OTZ 产品概览及部分销售样品照片;授权经销协议扫描件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TZ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990944号、第68856772号“OTIZ”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用金属配件;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鉴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获得充分保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禁止商标抢注的规定。

  本案尚无充分证据事实表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制的情形。

  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1119号“OTZ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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