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康耐克斯艾匹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浩耐斯(武汉)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耐克斯艾匹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浩耐斯(武汉)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2期《商标公告》第85740216号“班尼德BANNID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2、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信息电子件。2、异议人关联企业所获荣誉及证书相关照片。3、异议人关联企业2022年部分税收电子缴款书扫描件。4、异议人关联企业2022年的纳税证明电子件。5、被异议人企业信息截图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令相关公众混淆误认。2、答辩人申请注册行为善意、合法、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无任何不正当手段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班尼德BANNID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物防水;安装维修水管;室内装潢;游泳池维护;水力压裂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785331号“班尼戈”商标、第11781947号“BANNINGER”商标、第33250618号“CONEX BANNINGER及图”商标、第10547506号“BANNINGER GREEN COMFOR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安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异议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740216号“班尼德BANNID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