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JCLP BABY CASHMERE 84963588

阅读:77655 2026-08-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诺悠翩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柳锦梢 委托代理人:杭州金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悠翩雅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柳锦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1期《商标公告》第84963588号“JCLP BABY CASHME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诺悠翩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柳锦梢

  委托代理人:杭州金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悠翩雅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柳锦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1期《商标公告》第84963588号“JCLP BABY CASHME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一、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二、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LORO PIANA BABY CASHMERE及图”商标。三、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一、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使用的“LORO PIANA BABY CASHMERE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情形。三、被异议商标系答辩人独立创造并根据实际经营需求提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JCLP BABY CASHME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羊绒衫”。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18396号“LORO PIANA BABY CASHMER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裤子;裙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LORO PIANA BABY CASHMERE及图”商标,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

  三、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被异议商标包含文字“BABY CASHMERE”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异议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963588号“JCLP BABY CASHMER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JCLP BABY CASHMERE 849635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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