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常子期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高恒宠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子期对被异议人成都高恒宠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4期《商标公告》第86183852号“爪爪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并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具有主观恶意,存在傍名牌、搭便车嫌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PawPaw Island爪爪岛”产品外包装照片;“PawPaw Island爪爪岛”美团平台店铺信息截图;检验检测报告影印件;“PawPaw Island爪爪岛”宣传海报;营业流水银行电子回单扫描件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申请在先,依法享有在先权利,异议人无权依据第三十条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系被异议人独立构思,不存在任何攀附恶意,不存在抢注行为。异议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商标申请基于真实使用目的,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爪爪岛”门店照片;“爪爪岛”线上宣传资料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爪爪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寻找赞助”等。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爪爪岛”或与之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将“爪爪岛”作为其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被异议商标并不具有易使公众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6183852号“爪爪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