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爪爪岛 86185309

阅读:103406 2026-08-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常子期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高恒宠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子期对被异议人成都高恒宠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4期《商标公告》第86185309号“爪爪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

  异议人:常子期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高恒宠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子期对被异议人成都高恒宠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4期《商标公告》第86185309号“爪爪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异议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PawPaw Island爪爪岛”产品外包装照片;“PawPaw Island爪爪岛”美团平台店铺信息截图;检验检测报告影印件;“PawPaw Island爪爪岛”宣传海报;营业流水银行电子回单扫描件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被异议人独立构思,不存在任何攀附恶意,不存在抢注行为。异议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商标申请基于真实使用目的,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等。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爪爪岛”门店照片;“爪爪岛”线上宣传资料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爪爪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动物辅助疗法;动物美容护理;兽医服务”等。异议人引证的第86629185号“爪爪岛PAWPAW ISLAND”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字号权等。本案中,异议人并未明确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项在先权利,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其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爪爪岛”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辅助疗法;动物美容护理;兽医服务”等服务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6185309号“爪爪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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