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益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益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9期《商标公告》第86315235号“哆哆小样Q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小样及图”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2、被异议人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情形,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公司发展及“小样”品牌的简介;关于“小样”的品牌、商品截图;含“小样”标识的冠名栏目名称截图;异议人引证商标列表;类似含“小样”案件的不予注册决定及无效宣告裁定案件列表。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异议人具有主观恶意。2、被异议人未大量挤占他人商标资源,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未构成误认及不良影响。3、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被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列表;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截图对比;3、“小样”词语百度百科词条截图;4、核心关联类别在先商标未与“小样”认定近似的案例列表;5、被认定不构成近似并准予注册的决定书截图。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哆哆小样Q酸”指定使用于第30类“焦香糖果;果冻(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12156035号“小样”商标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无效,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63029号、第17965055号、第18962772号“小样及图”、第13534872号、第13635941号“小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产罐头”等、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64982号、第17964588号、第18962925号“小样及图”、第7973157号、第13534944号、第15860659号、第12155972号、第17137282号“小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等、第30类“糖果;饼干;玉米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焦香糖果;果冻(糖果);奶片(糖果);糖果;软糖(糖果);巧克力;棒棒糖;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小样”,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商品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未构成上述之情形,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但异议人未就其主张陈述具体异议理由,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6315235号“哆哆小样Q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