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三特三 84676107

阅读:100130 2026-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河北叁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宝利通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非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叁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宝利通管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3期《商标公告》第84676107号“三特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

  异议人:河北叁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宝利通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非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叁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宝利通管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3期《商标公告》第84676107号“三特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品名称权,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异议人及其“三圈”品牌所获荣誉;异议人参加展会的部分合同、发票及现场照片;“三圈”品牌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网络宣传截图;线下门店照片;“三圈”品牌产品销售合作书、购销合同及发票;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关联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照片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存在实质性差异,未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品名称权。被异议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恶意目的。

  被异议人提交的主要答辩证据: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照片;“三特三”品牌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证明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特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防水圈;密封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40319号“三圈SANQUAN S及图”、第64508293号“3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橡皮圈;密封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商品名称存在明显差异,整体视觉效果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他人在先商品名称权的损害。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所指标志。

  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676107号“三特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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