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潘广新
委托代理人:广东源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普洱困鹿山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潘广新对被异议人普洱困鹿山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2期《商标公告》第85306286号“困鹿姑爹二十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与困鹿山茶叶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困鹿山茶叶公司简介宣传单、媒体报道、茶叶产品介绍;困鹿山茶叶公司的获奖情况;“困鹿”“困鹿山”茶叶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独立创作,并未模仿复制异议人商标。
被异议人未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困鹿姑爹二十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咖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25581号“困鹿红”、第36669640号“困鹿山”、第13825584号“困鹿王”、第6034145号“山困鹿”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咖啡;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茶饮料;蜂蜜;月饼;面包”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306286号“困鹿姑爹二十号”商标在“可可;咖啡;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茶饮料;蜂蜜;月饼;面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