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泰安市鑫泰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卓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安市鑫泰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9期《商标公告》第83924689号“鑫泰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五丰黎红”字号的登记使用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四川省汉源县花椒油厂与异议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广告发布合同、展会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媒体关于异议人及其“五丰黎红”“黎红”品牌的报道;异议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照片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并没有刻意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字号,并没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字号。被异议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商标所使用的产品照片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泰红”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鱼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9382号、第6151301号“黎红及图”、第33959306号“黎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牛肉干;食用海藻提取物;鱼(非活);蜜饯”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存在较大差别,因此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对异议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造成损害。
异议人其他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924689号“鑫泰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