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智讯盒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智讯盒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4期《商标公告》第84054414号“智讯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第13563638号、第27802846号、第33572110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第38087873号、第33571387号“头条”、第18051882号“今日头条”、第29441995号“头条C”等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异议人对其第23130300号“头条”商标和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3、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在先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的情形;4、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5、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综上,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异议人引证商标信息;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相关媒体宣传报道;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关于被异议人的企业信息报告;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如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智讯头条”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2846号、第33572110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第38087873号、第33571387号“头条”、第29441995号“头条C”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包含汉字“头条”,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来自于同一主体,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人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因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054414号“智讯头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