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市江北区垚垚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市江北区垚垚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5期《商标公告》第85068580号“古井祥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古井贡酒”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是对上述驰名商标的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异议人的主要证据: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荣誉证书、认驰文件、引证商标信息等。
被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被异议人的主要证据:美团等网络平台的店铺截图、进货单、营业执照、商标设计来源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井祥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76292号“古井及图”、第8803199号“古井”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场所搬迁;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
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068580号“古井祥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