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阳市花溪区农业农村局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创智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孝昌县溪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市花溪区农业农村局对被异议人孝昌县溪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2期《商标公告》第80753295号“花溪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溪优品”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杀虫剂”、第29类“肉”、第30类“糕点”、第31类“新鲜槟榔”等。本案中,异议人对该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上的初步审定提出了异议。
异议人称“花溪”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该初步审定商标若注册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经查,“花溪”为贵阳市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该文字虽有其他含义,但与“优品”组合后整体地名含义更强,且“优品”二字对商品质量有一定描述,故该商标文字易使公众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753295号“花溪优品”商标在“肉;鱼(非活);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加工过的坚果;糕点;大饼;粉丝(条);食品用芳香剂;新鲜槟榔”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