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风潮万象 82992089

阅读:85980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润欣商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风潮万象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润欣商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风潮万象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7期《商标公告》第82992089号“风潮万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异议人:润欣商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风潮万象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润欣商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风潮万象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7期《商标公告》第82992089号“风潮万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风潮万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4702号“万象汇”、第55914545号“万象天地”、第55379511号“百分百万象”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万象城”、“万象城THE MIXC”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992089号“风潮万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风潮万象 829920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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