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璐
异议人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586861号“博信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综上,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信易”指定使用于第11类“个人用电风扇;排气风扇;风扇(空气调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1706号“信易及图”、第70836744号“信易”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冷却设备和装置;干燥装置和设备;工业用除湿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信易”,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586861号“博信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