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BVB 83615730

阅读:96524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普鲁士足球俱乐部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枣庄晴阅诗百货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鲁士足球俱乐部商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枣庄晴阅诗百货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苏州葵侣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6期《商标公告》第83615730号“ABV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

  异议人:普鲁士足球俱乐部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枣庄晴阅诗百货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鲁士足球俱乐部商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枣庄晴阅诗百货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苏州葵侣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6期《商标公告》第83615730号“ABV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异议人是一家位于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北威)州多特蒙德市的足球俱乐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97651号“BVB 09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BVB”为异议人商号显著识别部分,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该公司名称和商标“BVB”早已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商号“BVB”,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即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的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缺乏使用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多特蒙德足球俱乐部”的介绍;2.异议人中文官网截图;3.百度贴吧、虎扑体育讨论区、新浪微博截图;4.中国媒体关于异议人的报道;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在先裁定书、决定书;7.原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情况截图、原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列表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ABV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洗面奶;动物用化妆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97651号“BVB 09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肥皂;香料制品;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侵犯异议人在先商号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异议人提供的原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情况截图、原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列表等证据不足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来源、质量等特点的误认。本案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未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作出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不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异议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因此,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一般不再考虑适用该项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615730号“ABV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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