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小荷南北 83605883

阅读:61528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疆汇疆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汇疆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第83605883号“小荷南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疆汇疆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汇疆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第83605883号“小荷南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荷南北”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卫生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714055号“小荷牙科”、第64694382号“小荷口腔”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印纸(文具);期刊;宣传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小荷”,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纸;复印纸(文具);印刷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605883号“小荷南北”商标在“纸;复印纸(文具);印刷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小荷南北 836058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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