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小荷南北 83593760

阅读:74169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疆汇疆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汇疆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第83593760号“小荷南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疆汇疆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汇疆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第83593760号“小荷南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荷南北”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40116号“小荷”、第49083441号“小荷医生”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小荷”,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593760号“小荷南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小荷南北 835937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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