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烽瑞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23184号“烽瑞 FENG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37563号商标、第75598420号商标、第24431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