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860177号“大涵国际·台球 连锁俱乐部 DAHAN INTERNATIONAL BILLIARDS 8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涵国际·台球 连锁俱乐部 DAHAN INTERNATIONAL BILLIARDS 8H及图 85860177

阅读:144161 2026-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谷凯杨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德天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60177号“大涵国际•台球 连锁俱乐部 DAHAN INTERNATIONAL BILLIARDS 8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具备显著特征和识别性。申请商…

  申请人:谷凯杨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德天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60177号“大涵国际•台球 连锁俱乐部 DAHAN INTERNATIONAL BILLIARDS 8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具备显著特征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14730号商标、第22025113号商标、第194917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和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推广、门店招牌、门店布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大涵”或“涵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860177号“大涵国际·台球 连锁俱乐部 DAHAN INTERNATIONAL BILLIARDS 8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涵国际·台球 连锁俱乐部 DAHAN INTERNATIONAL BILLIARDS 8H及图 858601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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