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449577号“NEWBU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WBUY 87449577

阅读:64983 2026-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爱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49577号“NewBu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具备显著特征和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和大量宣传推广,在…

  申请人:杭州爱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49577号“NewBu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具备显著特征和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和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且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指定使用在纸巾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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