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894253号“未知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未知家 55894253

阅读:23886 2026-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仅有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范瀛月 委托代理人:沈阳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894253号“未知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690号决定,于2025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仅有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范瀛月

  委托代理人:沈阳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894253号“未知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690号决定,于2025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 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服装;裤子;外套;童装;内衣;睡衣裤”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通过对相关商品行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本案复审商标在“服装;裤子;外套;童装;内衣;睡衣裤”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淘宝、京东搜索结果截图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以经营、检验、销售产品的方式持续使用的事实,已形成证据链。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1、进出库系统记录照片与部分店铺收款登记系统数据截图及部分小票照片;

  2、微信公众号截图及朋友圈及店铺信息;

  3、实体店内实拍图及产品照片、产品标贴、吊牌及服装袋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电子扫描件),基本包含在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中。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已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裁定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为原撤销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外套;童装;内衣;睡衣裤”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可修改的自制证据,证据3为自制证据,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5894253号“未知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未知家 558942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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