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龙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雨杉
申请人因第853157号“龙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48915号决定,于2025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21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价胜出,获得包括本案复审商标在内的43件商标的所有权。申请人即合法受让复审商标之后,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广泛的宣传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包装图片、联名产品照片;
2、产品检测报告;
3、销售合同、发货单;
4、网络平台的销售截图;
5、办公场所、销售门店、办公用品、工作服等照片;
6、候车亭广告发布合同、户外广告照片、宣传物料照片、参展照片;
7、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于1994年10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6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玉米花;茶”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6日。2021年11月20日,复审商标被核准转让给四川龙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18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玉米花;茶”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平台销售截图显示,申请人在天猫网站经营“龙都香茗旗舰店”,并于指定期间内向不特定消费者出售茉莉花茶,消费者在商品评价中上传了实物图片,产品包装上印有“龙都”商标。虽然产品包装上的“龙都”商标与复审商标“龙都”在字体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在未改变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已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另,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玉米花”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玉米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