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雍杰(LIM YONG GUAN),林亮妏(LIM LIANG ENG),林雍胜(LIM YONG SHENG)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44358号“SK JEWELLER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0929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查询到有关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合理推测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另,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作为认定复审商标已使用的依据,申请人亦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正在与真正的撤销申请人就撤回撤销申请一事进行协商,请求暂缓审理本案。“SK JEWELLERY”品牌成立于2003年,是新加坡知名珠宝品牌。被申请人通过线上商城、线下实体店等多种渠道,向消费者销售其“SK JEWELLERY”品牌首饰,使得“SK JEWELLERY”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下,被申请人收缩部分业务,待疫情结束后才逐渐恢复对中国市场的开发。被申请人从未停止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SK JEWELLERY”品牌的媒体报道;
2、消费者对“SK JEWELLERY”品牌的相关评价;
3、孙燕姿代言“SK JEWELLERY”品牌珠宝首饰的广告图;
4、被申请人“SK JEWELLERY”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截图、“SK JEWELLERY”小红书账号发布的内容截图;
5、2022年-2024年实体店销售数据列表;
6、新冠疫情作为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案例;
7、“SK JEWELLERY”品牌和“迪士尼”联名款于2017年的相关报道、被申请人官网的联名产品展示页;
8、产品及包装图片;
9、购买订单、付款凭证、空运单、货物清关许可证;
10、商标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
11、“倞品小馆”淘宝店铺销售“SK JEWELLERY”首饰的后台数据、发票、消费者评价;
12、被申请人与真正撤销申请人的往来邮件、真正撤销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6相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形成于指定期间内、或系从他人处购买产品,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3年8月15日获准国际注册,并指定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了给他人提供方便,将各种的珠宝集中在一起(包括,但是不仅仅限于钻石,次珍贵的经过雕琢的宝石,比如象:手镯,链子,耳环,以及垂饰,等等),使得顾客能够方便地见到这些产品,并且去购买他们”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为了给他人提供方便,将各种的珠宝集中在一起(包括,但是不仅仅限于钻石,次珍贵的经过雕琢的宝石,比如象:手镯,链子,耳环,以及垂饰,等等),使得顾客能够方便地见到这些产品,并且去购买他们”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各平台的宣传推广资料、销售数据列表、消费者评价等证据显示,申请人系为其“SK JEWELLERY”珠宝首饰商品进行销售、宣传,均是与其自身业务有关的行为,尚未能体现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服务,故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已进行实际使用。
此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我国于2019年12月份开始爆发,尽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某些企业的经营行为出现阶段性停滞。但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本身并未导致全国的商业行为不间断地、持续地全面停滞。我国政府亦未政策性限制全国的商业行为不间断地、持续地全面中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足以阻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