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雷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百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威海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59390号“SAMT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92831号“SAMIN”商标、第29610098号“Samtina”商标、第3974628号“SATTIN”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