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07839号“NBA Rising Stars Invit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特征,申请人在体育领域极具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9751号商标、第54047897号商标、第170988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视觉、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RISING STARS INVITATIONAL”可译为“新星邀请赛”,申请商标虽还含有其他成分,但其主要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整体缺乏显著特征,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