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水婷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8日对第60295066号“佬窖圣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圣”是申请人旗下重点品牌,通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二、争议商标与第5868110号“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作为国内市场参与主体,对申请人及旗下品牌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圣”品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旗下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另,被申请人明显具有囤积、售卖商标牟利的主观恶意,并已实际实施了出售商标的行为。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大多数商标存在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情形,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也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若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并投入使用,必将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2、争议商标档案;3、所获荣誉;4、五粮液股份公司2018年至2024上半年年报;5、“圣”酒品牌的实际使用、宣传以及销售证明材料;6、类似案件的决定书、裁定书;7、关于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及出售情况的证据;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转让信息;9、被申请人摹仿他人品牌的商标档案及对应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注册公告于2023年4月13日发布,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初审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苹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苹果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