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谷养生馆(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05765号“嘉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93174号“嘉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门头牌照片、产品照片、百度搜索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现为“乳清饮料”等商品上的在先权利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申请人名义从云南嘉谷环保有限公司变更为嘉谷养生馆(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乳清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嘉谷”文字相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