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墨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27165号“璟 墨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4019号“研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其商标权利已无效,权利人也被注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90452号“墨研社”商标、第65269822号“墨研智学”商标、第32286848号“墨妍手作 MOYANART 遇见·艺术 MEET & ART及图”商标、第28260580号“墨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图片、爱企查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